李实、沈扬扬:建立扶贫长效机制应稳定实现七个转变
李实、沈扬扬
发表时间:2020/11/14 12:06:00    最近修改时间:2020/11/15 12:26:41
摘要: 2020年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截至2019年底,全国已有90%以上的贫困县摘帽,95%的贫困人口脱贫,近一亿人口摆脱了贫困,经过2020年这一年的努力,绝对贫困问题将得到历史性解决。同时2020年之后,伴随农村绝对贫困的全面消除,中国贫困状况将发生重大变化。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提出“扶贫工作重心转向解决相对贫困”“研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标志着解决“相对贫困”会成为未来扶贫工作的核心内容。在2020年后建立扶贫长效机制的过程中,要重视以下七个转变。
关键词:收入分配;贫困

    2020年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截至2019年底,全国已有90%以上的贫困县摘帽,95%的贫困人口脱贫,近一亿人口摆脱了贫困,经过2020年这一年的努力,绝对贫困问题将得到历史性解决。同时2020年之后,伴随农村绝对贫困的全面消除,中国贫困状况将发生重大变化。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提出扶贫工作重心转向解决相对贫困”“研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标志着解决“相对贫困”会成为未来扶贫工作的核心内容。在2020年后建立扶贫长效机制的过程中,要重视以下七个转变。

    扶贫思路要从“消除绝对贫困”转变为“缓解相对贫困”

    “相对贫困”在我国扶贫工作中是个新概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度量扶贫成果的标尺都是绝对贫困,即关注绝对贫困群体自身的增收问题,而相对贫困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发展,在消除绝对贫困的同时,收入差距和地区发展差距开始拉大,相对贫困问题显现出来。相对贫困与发展差距在概念和内涵上有天然联系,缓解相对贫困的战略决定了扶贫目标不再单纯地局限在贫困人口的增收上,更要关注收入分配和地区发展差距问题。因此,下一阶段的扶贫工作思路要实现从解决绝对贫困到缓解相对贫困,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转变,着重思考如何保障相对贫困群体和低收入人群跟上现代化发展的步伐、共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工作机制要从“集中式作战”转变为“常态化推进”

    从消除绝对贫困向缓解相对贫困过渡,需要在减贫工作上做好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的准备。扶贫工作机制需要做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一是要在“十四五”时期继续巩固脱贫成果,减少脱贫人口返贫的风险,杜绝脱贫人口再次跌入绝对贫困的“陷阱”;二是要建立与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相适应的组织领导、工作机构、部门联动工作体系;三是要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增收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主导作用;四是要健全社会帮扶机制,深化开展社会慈善捐赠和社会帮扶工作;五是要探索东西部协作机制,强调“先富帮后富”的社会责任;六是要推进制度保障与开发式扶贫相结合的联动机制,明确兜底保障和扶贫开发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战略重心要从“脱贫攻坚主体战役”转变为“与乡村振兴相配合”

    2020年,关系到扶贫和三农发展的关键词有三个:打赢脱贫攻坚战、扶贫长效机制和乡村振兴。从三者的关系上看,从消除贫困到乡村振兴,不能简单认为是扶贫工作重心的转移。恰恰相反,党中央及时提出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加强解决相对贫困问题顶层设计,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安排的要求,标志着农村扶贫工作即将步入新的阶段。构建解决相对贫困乡村振兴相互配合的贫困治理新体系,要更加关注包容性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突出强调以乡村振兴战略带动相对贫困缓解的作用,将缓解相对贫困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安排。

    减贫目标要从实现“物质扶贫”转变为形成“多元扶贫”

    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所提出的能力理论,摆脱贫困的核心是个体的能力培养和机会的起点公平。缓解相对贫困实质上是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充分赋予个体公平的社会环境和均等的发展机会。“后2020”时期,减贫目标要从解决单一的物质贫困转为全面关注民生发展的多维需求,更加关注相对贫困的多元性、动态性、综合性、发展性特征,要逐步将权利、能力、文化等社会及文化要素纳入相对贫困识别和治理的体系当中。其中,要将缩小收入差距和公共服务的差异作为缓解相对贫困的工作重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中确保低收入群体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扶贫手段要从“精准到户”转变为“阶梯型救助”体系

    在脱贫攻坚时期,国家采用非常规作战手段,通过建档立卡识别贫困户,并创造性地以“五个一批” 实现精准到人”“精准到户的帮扶方式。缓解相对贫困时代也要建立贫困人群监测机制,但考虑到相对贫困人群更大,不宜简单采用精准到人的一对一扶贫政策,重点要放在全面激发相对贫困人口的内生发展动力上。因而,应该进一步区分开对相对贫困群体的不同扶持方式,需要兜底的人群一定要得到及时、充分的救助,对有自身发展能力的人群要提供发展机会。总之,兜底的归兜底,发展的归发展。具体来讲,扶贫手段要从精准到户阶梯型救助转变。建议将相对贫困群体细分为“救助户”“脆弱户”和“监测户”,并将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转至后两类群体上。其中,对“救助户”可按照低保标准识别,采取制度化的兜底保障措施;对“脆弱户”的帮扶,要科学研究其结构性特征和致贫原因,选择合适有效的方式;对“监测户”则要以监测为主,辅以收入分配政策和公共政策,让大多数低收入群体能够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政策中受益。

    扶贫阵地要从“农村贫困”转向“城乡并举”

    《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明确指出,要实现由主要解决农村贫困向统筹解决城乡贫困转变。同时,基于相对贫困概念,可以说,贫困不再局限于农村范围,而是涵盖城乡的整个社会。现阶段,我国城镇内部差距水平在高位徘徊,伴随城镇化水平提高,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城镇新型贫困问题日渐滋长。另外,我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产业结构调整、国际贸易格局变化等均给城镇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带来了新的冲击,城镇相对贫困问题不容忽视。因此,在缓解相对贫困时代,扶贫阵地从农村地区扩展至城市地区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建立城乡统筹的扶贫制度和政策体系也将是一种时代的要求。

    贫困标准要从“绝对线”转变为“相对线”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以绝对标准界定贫困和识别贫困人口。2020年后,在迈向缓解相对贫困的发展阶段中,贫困标准需要顺势调整。参照国际经验,本文建议采用居民收入中位数的一定比例作为相对贫困线。在相对贫困标准设定上,考虑到贫困线的转变幅度不宜过大,基于权衡扶贫范围与扶贫力度的综合考量,建议采用居民收入中位数的40%作为相对贫困标准。这一标准约相当于农村现行绝对贫困线的1.6-1.7倍。鉴于现阶段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建议分别设置城乡相对贫困线。为了便于对扶贫成效进行观测和评估,建议在一定周期内(如五年),保持相对贫困线不变(每年只根据物价指数调整,不基于收入分布重新测算)。

    构建新型贫困治理体系

    结合上述几个转变,对建设缓解相对贫困的新型贫困治理体系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要将“十四五”时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作为开启治理相对贫困的前提和基础。具体要做到巩固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的保障水平,实现脱贫人口稳定脱贫不返贫,不产生新的绝对贫困人口,补齐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短板。其次,要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任务。要进一步区分不同部门在扶贫任务下的职责并细化任务分工。例如,扶贫办可联合人社、教育、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民政等部门构建扶贫工作小组联合协作。第三,实现特惠政策普惠化。可以考虑将扶贫攻坚期的一些惠贫政策,逐步转向适用于更多农村群体的普惠型政策。第四,普惠政策特惠化。综合考虑贫困人群的特殊性,在部分普惠政策中增补“面向深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优先倾斜”的补充条款。第五,要以统筹发展的思路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相关建议包括,持续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相对贫困区域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完善相对贫困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农村养老、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保障水平。第六,重视防范因突发事件而致贫的风险,防止脱贫人口再返贫。如新冠肺炎疫情导致许多自营劳动者出现亏损的问题,使其陷入短期贫困。应对类似突发经济风险的主要措施是完善的保险政策,应进一步完善补偿措施。第七,参考扶贫攻坚期“建档立卡”做法,借助城乡人口信息登记记录,建立健全相对贫困监测和返贫预警工作机制。

转载来源

《国家治理》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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