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连生:资源不足不是流动儿童不能在城市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理由
微信公众号《新公民计划》
发表时间:2015/6/14 10:38:31    最近修改时间:2015/6/14 10:38:31
摘要: 修订后于2006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一法律规定颁布已近9年,但流动儿童在城市还没有享受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权利。
关键词:流动儿童; 流动人口

 修订后于2006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这一法律规定颁布已近9年,但流动儿童在城市还没有享受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权利。

《北京市教委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规定,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所在区县教委协调解决。《东城区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审核办法》规定,流动儿童要在东城区接受义务教育,不仅需要父母双方在京就业,还必须有父母一方在东城区务工就业。父母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在本区内缴纳社保的证明;父母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完税证明;父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是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市教委和东城区教委,为流动儿童在北京接受义务教育设置了很高的门槛,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地方政府为什么对流动儿童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设置严格甚至苛刻的条件?一条重要的理由是城市教育资源不足。这一理由是否成立?需要进行讨论。

教育资源充足是相对的。与其他资源一样,相对于人们永不满足的需求,教育资源永远不会有绝对的充足。因此,一个地区的教育资源是否充足,主要是与过去比较,与其他地区比较,是更少还是更多。

如果与过去比较、与其他地区比较,城市教育资源不是不足,而是非常充足。

1996年,北京市小学生有102万,中等学校学生88万;2013年,北京市小学生只有不到80万,中等学校学生不到71万。1996年,北京市财政教育经费只有44.8亿元,2013年增加到699.1亿元,按1996年的不变价格为485.5亿元,2013年是1996年的11倍;1996年,小学生均财政教育经费为1009元,初中为1853元,2013年分别提高到21728元和32544元,按1996年不变价格分别为15089元和22600元,分别是1996年的15倍和12倍。与过去比,北京市中小学人数大幅度减少,教育经费大幅度增加,教育资源充足程度有极大的提高。

2013年,生均财政教育经费,北京为小学21728元,初中32544元;上海为小学19518元,初中25445元;河南为小学3914元,初中6454元;河北为小学4937元,初中7471元。与河南、河北比较,北京、上海的义务教育经费非常充足。

由上面的纵向和横向对比可以看出,城市教育资源不足无法满足流动儿童入学需求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还需要指出的是,流动儿童的父母在城市工作,家庭在城市生活,是城市增值税、营业税、甚至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教育经费中,有一部分是流动儿童家庭的贡献。因此,流动儿童在城市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不但是法定的权利,而且具有经济正当性。无论以任何理由剥夺处于城市社会底层的流动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机会,都不仅是违法的,也是不公平、不道德的。

来源:微信公众号《新公民计划》,20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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